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4條的規定如下: 1. 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這個條款允許學校聘請業界專家協助進行教學工作。學校可以選擇合適的專家來與教師一起教授學生。 2. 前項業界專家之認定、權利義務、管理、學校開設課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規定確定了業界專家的認定、權利義務、管理、學校開設課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等細節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相關的辦法和規則。這樣可以確保教學中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3. 主管機關對有大量員工參與學校實務教學之企業,應予獎勵。 根據這項規定,對於有大量員工參與學校實務教學的企業,中央主管機關應該給予獎勵。這樣可以鼓勵企業積極參與技術及職業教育,提供實踐經驗和專業知識給學生。
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前項業界專家之認定、權利義務、管理、學校開設課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有大量員工參與學校實務教學之企業,應予獎勵。
立法理由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均有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設置規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亦有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之規定,為補強學校教師專業能力,鼓勵學校邀請校外傑出之產業界人士共同教授課程,使教學得結合理論與實務,爰於第一項規定,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以利深化技職教育之實務教學。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業界專家之認定、權利義務、管理、學校開設課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三、第三項規定係為透過獎勵措施,擴大企業人力之投入學校實務教學,以健全技職教育。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均有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設置規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亦有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之規定,為補強學校教師專業能力,鼓勵學校邀請校外傑出之產業界人士共同教授課程,使教學得結合理論與實務,爰於第一項規定,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以利深化技職教育之實務教學。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業界專家之認定、權利義務、管理、學校開設課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三、第三項規定係為透過獎勵措施,擴大企業人力之投入學校實務教學,以健全技職教育。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