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5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學校應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技藝競賽或取得與所學及就業相關之證照,提升學生就業能力;辦理績效卓著之學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根據職業訓練法第33條規定,學生參與技藝競賽或取得證照是提高技能水準的一種方式,具有重要意義。學校應該積極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這些活動,以提升學生就業能力。同時,如果學校在這方面表現出色,主管機關有權給予獎勵。 2.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之證照,送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 根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40條,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管理技技能檢定試題的題庫,並定期公告相關的證照。這項規定要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將其所屬產業的證照整理彙總,並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 3. 前二項證照之認定、第一項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制定技技能檢定的相關規則,其中包括對證照的認定和獎勵條件、方式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會商,最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定這些事項。 參考資料: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 職業訓練法 -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學校應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技藝競賽或取得與所學及就業相關之證照,提升學生就業能力;辦理績效卓著之學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之證照,送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 前二項證照之認定、第一項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師生務實致用之能力,爰於第一項定明學校應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技藝競賽,或鼓勵教師及學生取得與所學及就業相關之證照,提升學生就業能力。主管機關並得對於辦理績效卓著之學校給予獎勵。 二、第二項定明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之證照,送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以利學校參考運用,強化學生就業能力之培養。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證照之認定、第一項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以利落實證照功能。
一、為強化師生務實致用之能力,爰於第一項定明學校應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技藝競賽,或鼓勵教師及學生取得與所學及就業相關之證照,提升學生就業能力。主管機關並得對於辦理績效卓著之學校給予獎勵。 二、第二項定明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之證照,送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以利學校參考運用,強化學生就業能力之培養。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證照之認定、第一項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以利落實證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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