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二種;定期考查每學期以三次為限。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左列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一、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二、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三、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考查之。 四、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五、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六、資料搜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搜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查之。 七、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八、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考查之。 九、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考查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一、其他。
國民中小學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第等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