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該條規定了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的辦法,除非有其他法令另行規定,否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2條,學校應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設立評分委員會進行學生成績考查。例如,在一所國民小學中,評分委員會由校長、教務主任和各科任教師組成,他們根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的規定,對學生的學習成績進行評定和評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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