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中小學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第等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國民中小學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第等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