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第等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根据《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第6条规定,国民中小学的各科成绩考查采用百分制,不进行排名,考查结果以等第的形式通知学生和家长。等第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优等:90分以上至100分。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 五、丁等:不满60分,为不及格。 參考資料: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行政院教育部,1999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 範例:假設一位學生在國文科目中得到85分,在數學科目中得到78分,在英文科目中得到67分,在音樂科目中得到92分,根據办法第6条的规定,该学生在这些科目的等第如下: 國文科:甲等 數學科:乙等 英文科:丙等 音樂科: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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