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就音樂體育科之音樂舞蹈部分,依其學習精神、學習態度及音樂舞蹈技能等考查之。
二、就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各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六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 16–17共 2 條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音樂舞蹈部分: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舉辦校內歌詠、舞蹈、唱遊、樂器演奏、同樂會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二、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書法、攝影、手工藝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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