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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七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 18–225

18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者。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19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結業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20
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結業,但三育中必須含德、智二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21
國小補校學生,如智育成績列丁等,經學生提出申請,學校尚有缺額,並經學校准者,得予以留原年級重讀一次。
22
國小補校學生,如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予退學。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