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者。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根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8條,該條規定了補考成績的計算方式。根據第一款,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缺考的學生,其補考成績應按實得分數計算。對於因事或因病請假而缺考的學生,根據第二款,若其成績低於60分或未達60分,則依實得分數計算;若成績超過60分,則超過的部分以百分之70計算。 依據問題提供的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這些法條有關的範例。例如,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學緒論授課教師評定平時成績為零分的情況,這可能是因為該學生的缺課次數超過了規定的二分之一,根據該法規,這是一種無故擅自缺考的情況,所以導致平時成績被計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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