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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55

2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小補校) 學生成績考查,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3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4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規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驗、實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5
國小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