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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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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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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5條規定,國小補校的成績考查方式採用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並將成績以等第的方式通知學生或監護人。根據該條規定進行評定的等第如下: 1. 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2.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3.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5.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這些等第將根據學生的實際成績來評定,並且以百分數計算。學生或監護人將收到通知,了解學生的等第情況。 參考資料: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5條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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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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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5 條規定:「國小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