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根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5條規定,國小補校的成績考查方式採用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並將成績以等第的方式通知學生或監護人。根據該條規定進行評定的等第如下: 1. 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2.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3.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5.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這些等第將根據學生的實際成績來評定,並且以百分數計算。學生或監護人將收到通知,了解學生的等第情況。 參考資料: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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