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音樂舞蹈部分: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舉辦校內歌詠、舞蹈、唱遊、樂器演奏、同樂會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二、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書法、攝影、手工藝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7 條規定了音樂舞蹈部分的考查以及藝能活動的參與及表現的考查方式。 根據這個條款,學校應該根據環境和設備的情況,設計校內的歌詠、舞蹈、唱遊、樂器演奏、同樂會等學藝競賽活動,在這些活動中,導師應該根據學生的表現進行考查。 此外,學校應該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書法、攝影、手工藝等綜合性藝術活動,同樣由導師對學生的參與及表現進行考查。 根據以上條款,學校可以舉辦不同類型的學藝競賽活動和綜合性藝術活動,並根據學生的表現進行考查。這種考查方式可以促進學生在音樂舞蹈和藝能活動方面的發展,讓他們有更多的機會展示自己的才華和技能。 參考資料: -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解釋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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