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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1. 原始憑證,分類如下: 一、外來憑證:指自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教育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2.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法人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開立日期。
  3.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1. 記帳憑證,分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2.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3. 第一項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4.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教育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
  1. 教育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2. 教育法人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記帳憑證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