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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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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01 月 18 日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
共 2 條
第 1 條
開啟 ›
本辦法依
太空發展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開啟 ›
本辦法所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指
主管機關
;於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委託本法
第四條
之專責
法人
營運及管理國家發射場域時,指該受委託之專責法人。
下一章 →
第二章 發射場域之選址、土地取得及設置
§ 3–6
回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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