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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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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任何人對太空保安資料,除性質上無保密之必要並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外,應予保密。
  2. 2.前項太空保安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射場域安全計畫。 二、使用發射場域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於發射場域之作業安全計畫。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應保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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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除非主管機關指定或在性質上沒有保密的必要,任何人對太空保安資料都必須保密。 2. 太空保安資料包括以下事項: - 發射場域安全計畫。 - 在發射場域使用的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制定的作業安全計畫。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保密的資訊。 參考資料: -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政府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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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 12 條規定:「任何人對太空保安資料,除性質上無保密之必要並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外,應予保密。前項太空保安資料,包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