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 13 條,提供了以下的補償規定: 1.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由於發射場域或其設施的設置和使用而遭受損失,他們可以向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提出補償的申請。他們需要提供申請書和相關文件,以證明他們所遭受的損失。 2.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他們應協商選擇其中一人代表他們提出申請。 這些規定確定了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可以向管理單位申請補償,並明確提出申請所需的文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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