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14條,該條共有兩項內容。第一項規定,經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審查應予補償者,其補償金額由申請人與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協商確定。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組成的權益損失補償審議小組審議,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第二項則規定審議小組的召集、組成、審議等事項,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自行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項法規,發射場域管理單位與申請人應先協商確定補償金額。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組成的審議小組進行審議,確定補償金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審議小組的召集、組成及審議等事項,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自行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個法規為了確保土地被徵用的申請人能夠獲得公平的補償,提供了一個協商和審議的程序。審議小組的成員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組成,並根據他們的專業知識來審議補償金額。最終補償金額需要主管機關的核定。這樣的程序可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確保被徵用的申請人能夠獲得合理的補償。 然而,我目前找不到與此相關且最新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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