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 15 條,針對每一條款進行釋義如下: 1. 根據本條第一項所述,發射場域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可以依回饋金用途,向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書申請回饋金。此條款確保了發射場域所在地公所有申請和接收回饋金的權利。 2. 根據本條第二項所述,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評估回饋金經費額度上限,以確定每年可提供的回饋金金額的限制。此條款確保了回饋金的適當分配和管理。 3. 根據本條第三項所述,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設置回饋金審議小組來處理經費額度審議等事宜。此條款確保了回饋金的審議和管理程序的設置,以確保其公平性和透明性。 4. 根據本條第四項所述,回饋金審議小組的召集、組成和審議事項等事宜,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另行制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此條款要求發射場域管理單位自行制定回饋金審議小組的相關事項,同時也要向主管機關報告以備查核。 5. 根據本條第五項所述,發射場域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收受的回饋金應納入預算辦理。此條款要求發射場域所在地公所將收到的回饋金納入其預算中進行管理和使用。 總結而言,上述法條規定了發射場域所在地公所申請和接收回饋金的程序,以及發射場域管理單位評估回饋金金額、設置審議小組、制定審議相關事項和報告主管機關的要求,同時也要求公所將收到的回饋金納入預算進行管理。以上解釋參考了《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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