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1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派員查核、檢查、測試或評估在發射場域內進行作業的單位的發射場域安全措施。這些作業單位包括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各公民營機構和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所設立的安全管理組織。 根據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參考資料與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11條直接相關的內容。因此,我們無法提供符合問題要求的參考資料與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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