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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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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檢查、測試或評估於發射場域內作業單位之發射場域安全措施。
  2. 2.前項作業單位,包括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各公民營機構及發射場域管理單位設立之安全管理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1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派員查核、檢查、測試或評估在發射場域內進行作業的單位的發射場域安全措施。這些作業單位包括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各公民營機構和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所設立的安全管理組織。 根據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參考資料與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11條直接相關的內容。因此,我們無法提供符合問題要求的參考資料與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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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檢查、測試或評估於發射場域內作業單位之發射場域安全措施。前項作業單位,包括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