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10條,該條規定以下幾個要點: 1.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在發射前應對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安全檢查。 2.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有權對進入發射場域管制區域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查核,并可以請求相關機關的協助進行調查。 3.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進入發射場域進行作業時,應遵從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的指揮,並協助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監控附近活動的人員和交通工具,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和交通工具接近載具。 根據最新資料,目前並未找到直接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來解釋這條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