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指主管機關;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本法第四條之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國家發射場域時,指該受委託之專責法人。
根據上述資料,鑑於其所提供的內容與這個問題沒有任何關聯,我無法解釋「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 2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