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法規要求主管機關在設置國家發射場域並進行選址作業時,需要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以下事項: 1. 國家發射場域選址的計畫。 2. 國家發射場域位址的評估。 3. 國家發射場域的候選場址。 4. 國家發射場域的實際位址。 5. 其他與選址相關的工作。 至於審查會議的召集、組成以及審議等事項,則由主管機關進一步制定具體規定。根據我查閱到的資料,目前尚未找到與該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或最新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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