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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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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設置國家發射場域,執行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作業,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之計畫。 二、國家發射場域位址之評估。 三、國家發射場域之候選場址。 四、國家發射場域之位址。 五、其他與選址相關之工作。
  2. 2.前項審查會議之召集、組成及審議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法規要求主管機關在設置國家發射場域並進行選址作業時,需要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以下事項: 1. 國家發射場域選址的計畫。 2. 國家發射場域位址的評估。 3. 國家發射場域的候選場址。 4. 國家發射場域的實際位址。 5. 其他與選址相關的工作。 至於審查會議的召集、組成以及審議等事項,則由主管機關進一步制定具體規定。根據我查閱到的資料,目前尚未找到與該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或最新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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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設置國家發射場域,執行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作業,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