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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五章 附則

§ 33–353

33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34
  1.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2. 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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