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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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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8 年 01 月 09 日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五章 附則
§ 33–35
共 3 條
第 33 條
開啟 ›
對於本院之
行政處分
不服者,得依
訴願法
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
起訴
願。
第 34 條
開啟 ›
本院因
情事變更
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
承受
。
第 35 條
開啟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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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 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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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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