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34條,當文化內容策進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無法達到設立目的時,監督機關可以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該院。解散時,該院的人員契約終止,賸餘財產繳庫,相關債務概括承受由監督機關處理。比如,如果文化內容策進院無法完成其設立目的,如無法有效推動文化內容的發展或未能取得理想成果,監督機關可以向行政院提出結案報告,經行政院同意後解散該院。在解散時,該院的員工契約終止,該院持有的財產都要經繳庫程序交還給相關單位,該院的相關債務則由監督機關依情況進行處理。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之解散條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一、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之解散條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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