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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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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2. 2.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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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34條,當文化內容策進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無法達到設立目的時,監督機關可以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該院。解散時,該院的人員契約終止,賸餘財產繳庫,相關債務概括承受由監督機關處理。比如,如果文化內容策進院無法完成其設立目的,如無法有效推動文化內容的發展或未能取得理想成果,監督機關可以向行政院提出結案報告,經行政院同意後解散該院。在解散時,該院的員工契約終止,該院持有的財產都要經繳庫程序交還給相關單位,該院的相關債務則由監督機關依情況進行處理。

立法沿革 1

(1071225 制定)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之解散條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 情事變更名詞
  • 承受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之解散條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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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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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34 條規定:「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院解散時,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