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33條規定,對於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行政處分有不服的情況,可以根據訴願法的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例如,如果一位藝術家不滿文化內容策進院對其申請資助的處分,他可以根據訴願法的規定向該院的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要求重新審視該處分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這將為他提供一個請願的機會,以爭取對其申請的公正處理。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文化內容策進院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文化內容策進院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內容策進院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文化內容策進院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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