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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77

1
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特設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3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 三、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 四、文化科技之開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五、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 六、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 七、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 八、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著作權輔導。 九、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
4
  1.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2.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5
  1.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2. 本院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6
本院應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廣納社會各界建言及意見,並回應或說明。
7
  1. 本院每年應舉行諮詢會議,邀請文化內容相關學者專家及產業、團體、法人與機構之代表,就本院發展與業務等相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諮詢會議之過程應全程公開。
  2. 前項參與會議之學者專家或代表,其組成成員應兼顧性別、族群、地域、社會階層及黨派之平衡。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