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 三、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 四、文化科技之開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五、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 六、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 七、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 八、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著作權輔導。 九、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
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3條的規定,本院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項目: 1. 對文化內容相關產業進行調查、統計和研究發展。 2. 培養文化內容相關產業的專業人才。 3. 支持文化內容的開發和製作。 4. 進行文化科技的開發、技術轉移和增值應用。 5. 提供文化內容相關產業的投資和多元資金注入服務。 6. 擴大文化內容相關產業的市場和國際合作。 7. 受託營運管理文化內容相關產業的設施。 8. 提供文化內容相關產業的著作權輔導。 9. 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應用和產業化相關的事項。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為《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全文。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 三、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 四、文化科技之開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五、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 六、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 七、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 八、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著作權輔導。 九、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配合文化內容策進院研發調查、人才培育、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多元資金統籌、文化科技應用、通路拓展、國際連結及著作權輔導等功能,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之業務範圍。 二、第五款所定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係指運用市場性獎補助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之雙軌資金,並媒合民間投融資資金,達成多元資金統籌運用綜效。 三、第七款所定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係指於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範圍內,受政府機關(構)、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之委託,營運管理其文化內容相關之建築物、場所、空間及其附屬設施。 四、第九款所定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包含文化內容策進院基於政策需求、產業發展需要、政府相關機關(構)委託等,執行與設立目的相關之業務。
一、配合文化內容策進院研發調查、人才培育、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多元資金統籌、文化科技應用、通路拓展、國際連結及著作權輔導等功能,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之業務範圍。 二、第五款所定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係指運用市場性獎補助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之雙軌資金,並媒合民間投融資資金,達成多元資金統籌運用綜效。 三、第七款所定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係指於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範圍內,受政府機關(構)、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之委託,營運管理其文化內容相關之建築物、場所、空間及其附屬設施。 四、第九款所定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包含文化內容策進院基於政策需求、產業發展需要、政府相關機關(構)委託等,執行與設立目的相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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