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4條,該院的經費來源包括政府的核撥及補助、國內外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受託研究和服務的收入、營運和產品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第二款所提及的捐贈被視為對政府的捐贈。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之經費來源。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捐助文化內容策進院,以挹注及充實文化內容策進院預算經費,爰第二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文化內容策進院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一、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之經費來源。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捐助文化內容策進院,以挹注及充實文化內容策進院預算經費,爰第二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文化內容策進院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