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5條的規定,文化內容策進院具有以下權限和義務: 1.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並且必須經董事會的通過後,提交給監督機關備查。這表示文化內容策進院有權制定內部的組織運作規範,例如人事管理制度、會計制度等,並且需要監督機關的審查。 2. 在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範圍內,文化內容策進院有權制定規章,並且必須經董事會的通過後,提交給監督機關備查。這表示文化內容策進院可以根據自身執行公共事務的需要,訂定內部的規章,但必須確保不違反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舉例來說,文化內容策進院可以訂定組織章程,規定院內各部門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分工;也可以制定人事管理制度,規範員工的招聘、晉升和福利待遇;此外,文化內容策進院可能還需要制定會計制度,確保財務運作的透明和規範性;同時,內部控制和稽核作業的制度可以幫助機構做好風險管理和內部監督。 參考資料:《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5條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院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使文化內容策進院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自主性,爰明定第一項。 二、因文化內容策進院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明定第二項。
一、為使文化內容策進院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自主性,爰明定第一項。 二、因文化內容策進院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明定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