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32條的規定: 1. 本院的相關資訊應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公開。其中,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和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2. 前項所述的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可以要求監督機關首長帶同本院的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到立法院報告本院的營運狀況並接受詢問。 參考資料: 1.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2. 政府資訊公開法。 3. 政府機關資訊主動公開範例,行政院主計總處,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5453&ctNode=5338&mp=3。 4. 立法院審查績效評估報告作業要點,立法院總務局,https://lis.ly.gov.tw/LegislationSystemUpload/outFileInfo/6/1917/033/8dab54d6-c440-46d4-bdf6-ca48c132e3f0.pdf。
本院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該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之,其方式可包括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一、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之,其方式可包括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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