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31條,本院的採購作業需要遵守公開、公正的原則。除非符合我國締結的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的情形,否則不需要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而本院的採購作業實施規章需要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具體到第1項,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的規定,該法不適用於下列情形:一、為國防或保安目的所需之採購;二、由外國或其機關、團體採購而非政府資源負擔之採購;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之委辦工程或與公共利益具有特殊關連性之工程設計或工程監造之採購;四、用於國內資源不足或急需之特殊情形,以確保公共利益之供應。 根據第2項,如果其他法律對於政府採購有特別的規定,則需要依從該法律的規定辦理。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31條,文化內容策進院的採購作業需要遵守公開、公正的原則。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否則不需要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具體的採購作業實施規章需要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院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使文化內容策進院運作更具彈性,其辦理採購規定,僅於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爰明定第一項。 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之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爰明定第二項。
一、為使文化內容策進院運作更具彈性,其辦理採購規定,僅於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爰明定第一項。 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之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爰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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