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本會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本會各處室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本會對海外學人及留學生聯繫服務事項,得以「海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中心」名義行文。
本會各處室業務,凡涉及其他處室之職掌時,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時,由主任秘書協調,必要時報請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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