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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12.30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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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文物之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文物庫房設施之申請,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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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內外相關學術(社教)機構或學者專家,為研究或業務需要,須來院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文物庫房設施者,應於事前來函申請,由主管單位報經院長准後辦理之。每次以一日為原則,必要時經主管處長同意,轉報院長核准後,得申請延長之。
  2. 本院因研究空間有限,不接受兩組以上同時觀賞研究之要求。
  3. 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之提閱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另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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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提件、歸箱,均按規定手續辦理,每次特別提件觀賞研究,均應於事後作成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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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別觀賞研究,以申請人為對象,其他人員(包括本院同仁在內),未經准,不得參加。
  2. 器物或書畫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每次不超過十件文物,申請人經核准提件後一年內不得另提申請。
  3. 器物或書畫凡屬展覽中、修復中、作品現況不佳者,無法應允特別參觀。書畫凡屬限展、展後一年半內、備展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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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古文物及藝術品安全起見,觀賞研究人員閱覽時,應遵守接待人員所提出之注意事項。如須將古文物及藝術品移動,亦須由各處接待人員執行之。觀賞研究人員不得自行任意挪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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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賞研究時間經主管單位排定後,本院如有特別原因必須更改者,得事先通知申請者另訂日期。如申請者有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來院觀賞時,亦須先一日通知本院洽商改期,否則以放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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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珍藏之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為方便研究,悉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於本院附設圖書文獻館中辦理借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12.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