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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三 章 調解費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調解費用

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按其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左列標準繳納調解費: 一、二十萬元以下者,繳費一千元。 二、超過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五計算。 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聲請日外匯市場兌換率折合計算之。 調解標的之金額以金銀計算者,按聲請日各該市價折合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繳納調解費一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時,其調解費分別計算。

調解標的之價額,由調解人核定。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調解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 調解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二萬元。

調解程序終結後,商務仲裁協會應就所調解之事件,提調解費百分之六十給與調解該事件之調解人。

調解人一造聲請調解時應向商務仲裁協會預繳調解費二分之一。他造當事人同意調解時,亦同。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於因調解而支出之費用,準用之。

調解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當事人平均分擔之。 當事人一造撤回調解之聲請或撤回調解之同意者,由其負擔全部調解費用。

調解事件,當事人一造為各商務仲裁協會之會員者,得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標準減付調解費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