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作成決定或執行者,應通知申訴審議小組。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章 陳情及申訴
§ 49–50共 2 條
受刑人與監督機關間,因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提起申訴時,除依該條所定準用相關規定外,其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且監督機關申訴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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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49–50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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