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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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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釋放及保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9 年 12 月 31 日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章 釋放及保護
§ 46–47
共 2 條
第 46 條
開啟 ›
看守所釋放
被告
時,應確實
核
對簽發釋放
通知書
之法官或檢察官簽名或印鑑,如有辨識不清者,得送回補正。
第 47 條
開啟 ›
釋放之
被告
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
核
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更生保護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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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陳情及申訴
§ 45
下一章 →
第十二章 死亡
§ 48
回 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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