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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章 釋放及保護

§ 46–472

46
看守所釋放被告時,應確實對簽發釋放通知書之法官或檢察官簽名或印鑑,如有辨識不清者,得送回補正。
47
釋放之被告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更生保護機構處理。
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