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之被告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核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更生保護機構處理。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47條,如果被告提出釋放並要求更生保護,看守所應該檢查其需要保護的事項,並通知當地的更生保護機構來處理。這表示當被告在羈押期間表示願意接受更生保護,例如心理輔導或職業培訓等,看守所的責任就是確認這些保護需求並通知相關機構來協助被告的更生保護。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一名被告在羈押期間表示想要接受戒毒治療,看守所就會聯絡當地的戒治中心來提供相應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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