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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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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之被告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更生保護機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47條,如果被告提出釋放並要求更生保護,看守所應該檢查其需要保護的事項,並通知當地的更生保護機構來處理。這表示當被告在羈押期間表示願意接受更生保護,例如心理輔導或職業培訓等,看守所的責任就是確認這些保護需求並通知相關機構來協助被告的更生保護。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一名被告在羈押期間表示想要接受戒毒治療,看守所就會聯絡當地的戒治中心來提供相應的服務。

  • 被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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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釋放之被告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核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更生保護機構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