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釋放被告時,應確實核對簽發釋放通知書之法官或檢察官簽名或印鑑,如有辨識不清者,得送回補正。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46條,釋放被告時,看守所應詳細核對釋放通知書上法官或檢察官的簽名或印鑑。如果簽名或印鑑無法清楚辨識,看守所有權將通知書退回補正。 範例:當被告被法官釋放時,看守所釋放人員會確認通知書上的法官簽名或印鑑是否準確無誤。若簽名或印鑑不清晰,看守所會把通知書退回給法官,要求補正簽名或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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