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飲食之營養,應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質須合衛生標準,適時調製,按時供餐,並備充足之飲用水。
- 疾患、高齡被告之飲食,得依健康或醫療需求調整之。無力自備飲食之被告所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之子女之飲食,亦同。
- 看守所辦理前二項飲食得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布之飲食指南建議;必要時,得諮詢營養師之意見。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六章 給養
§ 32–36共 5 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不得違反相關衛生、環境保護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 依第十二條規定被告所須穿著之外衣,應基於衛生保健需求,採用涼爽透氣或符合保健所需之質料;其顏色、式樣,由監督機關定之。
- 因應氣溫或保健上有必要者,經看守所核准,被告得使用自備或送入之衣類、帽、襪、寢具及適當之保暖用品。
少年被告之飲食及處遇,應注意其營養及身心發育所需,並重視其疾病醫治及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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