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被告在羈押期間的飲食應符合一定的要求。首先,飲食應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質要符合衛生標準,並按時供餐,同時需提供充足的飲用水。其次,若被告有疾患或高齡,飲食可依其健康或醫療需求進行調整。對於無力自備飲食的被告,包括被告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的子女,均應提供飲食。在看守所辦理飲食時,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發布的飲食指南建議,必要時也可以諮詢營養師的意見。 其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布的飲食指南建議可以提供看守所參考,並依據其指引來規劃被告的飲食。另外,若有必要,看守所也可以諮詢營養師的意見,以確保被告的飲食符合其需求和健康狀況。這些來自羈押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和相關參考資料,用於保障被告在羈押期間的飲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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