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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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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飲食之營養,應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質須合衛生標準,適時調製,按時供餐,並備充足之飲用水。
  2. 2.疾患、高齡被告之飲食,得依健康或醫療需求調整之。無力自備飲食之被告所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之子女之飲食,亦同。
  3. 3.看守所辦理前二項飲食得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布之飲食指南建議;必要時,得諮詢營養師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被告在羈押期間的飲食應符合一定的要求。首先,飲食應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質要符合衛生標準,並按時供餐,同時需提供充足的飲用水。其次,若被告有疾患或高齡,飲食可依其健康或醫療需求進行調整。對於無力自備飲食的被告,包括被告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的子女,均應提供飲食。在看守所辦理飲食時,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發布的飲食指南建議,必要時也可以諮詢營養師的意見。 其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布的飲食指南建議可以提供看守所參考,並依據其指引來規劃被告的飲食。另外,若有必要,看守所也可以諮詢營養師的意見,以確保被告的飲食符合其需求和健康狀況。這些來自羈押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和相關參考資料,用於保障被告在羈押期間的飲食權益。

  • 被告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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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被告飲食之營養,應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質須合衛生標準,適時調製,按時供餐,並備充足之飲用水。疾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