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告飲食之營養,應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質須合衛生標準,適時調製,按時供餐,並備充足之飲用水。
- 疾患、高齡被告之飲食,得依健康或醫療需求調整之。無力自備飲食之被告所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之子女之飲食,亦同。
- 看守所辦理前二項飲食得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布之飲食指南建議;必要時,得諮詢營養師之意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