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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入所

§ 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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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押票有記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授受物件者,看守所應予注意並依其記載事項辦理;記載有不明確者,看守所應洽詢確認。
  2. 被告入所時,押票以外之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者,得通知補正。
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