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編製之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9條,根據羈押法第8條的規定,身分簿和名籍資料可以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編製。該規定指出,身分簿和名籍資料可以透過不同的方式進行編製,包括使用實體紙本、電子檔案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這樣的規定反映了現代科技發展和資訊管理的需求,以及提供更方便和有效的資料儲存、管理和查詢方式。 舉例來說,一家監獄可以使用電子系統來編製和管理囚犯的身分簿和名籍資料。該電子系統可以包括資料庫、網路連接和管理軟體,以便監獄管理局可以方便地查詢和更新囚犯的資料。此外,該系統還可以提供線上訪客登記和身分證辨識功能,以提高安全性並減少紙張浪費。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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