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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四章 志願作業

§ 21–233

22
  1. 看守所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委託加工,應定期以公開方式徵求委託加工廠商,並注意廠商財務、履約能力及加工產品之市價情形,以取得委託加工之合理價格。
  2. 承攬委託加工前,得先行試作,以測試作業適性及勞動能率。
23
  1. 看守所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或其他作業,得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看守所長官核定後為之。
  2. 前項情形,看守所得先行派員進行訪價,以供前項評價會議評估價格之參考。
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