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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羈押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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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公、私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勞務或成品產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看守所有權接受公、私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的勞務或成品產製。這意味著看守所可以和這些機構或個人簽訂合同,接受他們所提供的勞務或成品。舉例來說,看守所可以和一家私人公司合作,讓該公司提供清潔和維護服務,或者接受他們所提供的食品和用品。這些合作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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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看守所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公、私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勞務或成品產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