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公、私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勞務或成品產製。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看守所有權接受公、私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的勞務或成品產製。這意味著看守所可以和這些機構或個人簽訂合同,接受他們所提供的勞務或成品。舉例來說,看守所可以和一家私人公司合作,讓該公司提供清潔和維護服務,或者接受他們所提供的食品和用品。這些合作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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