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了關於看守所辦理委託加工的要求: 1. 看守所在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委託加工時,應定期透過公開方式徵求委託加工的廠商。在徵求廠商時,看守所應評估廠商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及加工產品的市價情況,以確保取得委託加工的合理價格。 2. 在承攬委託加工之前,可以先進行試作,以測試作業的適性及勞動效率。 參考資料: 《羈押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108年7月30日),非自然人監察委員會網站:https://www.na.gcna.gov.tw/law1/lawshow.php?no=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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