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第23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看守所在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或其他作業時,可以組成評價會議,來評估相關價格,評估的結果需要報看守所長官核定後才能執行。根據第二項規定,看守所可以先行派員進行訪價,該訪價結果將作為評價會議評估價格的參考。 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羈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主要是針對看守所在辦理作業時的評估價格程序。根據《臺北看守所自營作業之成品及勞務承攬評估程序》,該看守所在辦理自營作業時,會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並提交給看守所長官核定。另外,根據《臺灣金門監獄委託加工成品評估辦法》,金門監獄在委託加工作業時,也需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需要報看守所長官核定。这些參考資料與羈押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可以提供有關看守所評估價格程序的相關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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