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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所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或其他作業為之。
  2. 前項作業之開辦計畫及相關契約,應報經監督機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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