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28 條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被告之作業: 一、國定例假日。 二、被告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但停止作業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 三、因其他情事,看守所認為必要時。
- 2.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 3.第一項之情形,經被告請求繼續作業,且符合看守所管理需求者,從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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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28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停止被告的作業: 1. 國定例假日 2. 被告的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不過,停止作業的期間最長只能是七天。 3. 在看守所認為其他情況下必要的時候。 在炊事、打掃和其他需要迅速完成的任務方面,除了第二種情況之外,不會停止作業。 如果被告要求繼續作業並符合看守所的管理需求,根據第一項的情形,可以從被告的意願來決定是否繼續作業。 關於羈押法第28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法務部法規資料庫中的《刑事羈押法》。在該法律中,對於被告停止作業的情況和停止作業的期限都有詳細的規定。例如,在第一點中提到的家屬喪亡的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停止作業的期限為最長七天。另外,在第三點中提到的其他必要情況下,見證人的證詞或警方的調查需要等等,也都可以作為停止被告作業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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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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