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第29條規定了參加作業者應該給予勞作金。根據第2項,勞作金的計算和給予應該根據比率分別提撥,並根據被告的實際作業時間和勞動能率進行合併計算。關於提撥比率的設定和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來規定。根據以上法條內容,以及對羈押法的了解,我們可以知道羈押所的參加作業者應該給予勞作金,而該勞作金的計算和給與方法則由法務部來規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務部:羈押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P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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