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30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被告飲食補助費用。 三、其餘充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四、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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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羈押法第30條規定了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的分配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作業賸餘應按以下方式分配: 1. 將百分之六十用於提撥前條勞作金。 2. 將百分之十用於提撥被告飲食補助費用。 3. 其餘的部分用於提撥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4. 若仍有賸餘,則撥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中,以進行循環應用。 根據羈押法第30條的規定,作業賸餘的分配方式明確,其中包括提撥勞作金、被告飲食補助費用、照顧被告與其家屬的補助費用,當作業賸餘仍有剩餘時,則撥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中循環應用。 資料來源: 1. 羈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60131) 2. "不同勞作賸餘之運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網站,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1261591&CtNode=11755&mp=021 舉例:在一個矯正機構中,根據羈押法第30條,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的賸餘,其中六成用於提撥勞作金,十分之一用於提撥被告飲食補助費用,其餘用於提撥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的補助費用。若仍有賸餘,則撥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中進行循環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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