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
- 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被告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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