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中的法條「羈押法第 26 條」,該法條的內容如下: 1. 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 根據這條法規,對被告進行作業時,可以根據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來評估其工作表現。而被告的勞動能率應該參考一般人的平均工作能力。 2. 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被告之作業。 根據這條法規,看守所可以聘請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同指導被告的作業。這些人員可以提供專業的指導和協助,以確保被告在作業方面能夠得到適當的支持。 這些解釋是根據提供的問題內容,並依據該法條的字面意思進行釋義。由於沒有提供相關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判例或其他詳細的法律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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